2006年8月2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一版:法眼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用法律照亮盲人前行之路
本报记者 朱乔夫 通讯员 俞为鹏 施灵智

  在台州路桥,有个为民法律服务所,她用法律为残疾人撑腰,尽心竭力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让残疾人感受到社会的温暖。
  服务所主任林文星说,如果每个人对残疾人增加一份关爱,残疾人的生活将因此而幸福100倍。
  广大残疾人亲切地称为民法律服务所就是“咱们残疾人依法维权的娘家”。
  2003年5月,为民法律服务所被司法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授予“残疾人维权示范岗”。今年,为民法律服务所又被台州市残工委评为“优秀残疾人维权示范岗”。

  维权——为植物人打赢医疗官司
  2004年9月11日晚,台州路桥下梁镇的杨某在走夜路时不慎摔伤,造成颅内出血,送到某医院后却被诊断为酒精中毒,耽误了治疗。后来,杨某成了植物人。
  从此,杨家人走上了漫漫的索赔之路。
  杨某的父亲告诉记者,整整大半年,医院没有任何说法。抱着试试看的想法,杨父于2005年4月来到了为民法律服务所。“我知道我儿子是被误诊了,我要为儿子讨个说法,但我没有钱打官司。”杨某父亲说。
  接待他的是法律服务所的主任林文星。对于这个没有证据又存在时效问题的案件,林文星为难了。“不是钱的问题,说实话,我所说的难是证据和时效方面的,像这样的当事人即使原本家里比较殷实,现在也一定被掏空了,哪里还有钱来请律师啊。我就是怕最后帮不上他的忙,又给他徒增一次失望。”
  不过,经过详细了解和分析后,林文星觉得这个案件还是可以有所作为的。于是,林文星一头扎进了案子里。
  整整8个月,林文星奔波在医院、医学会、法院、当事人工作单位及家庭之间,为杨某进行艰难的取证和代理工作。2005年12月4日,法院的判决终于下达了,医院共赔偿杨某各项费用近13万元。

  仗义——讨回宅基地和医疗费
  2003年,为民法律服务所在台州路桥区首家设立“残疾人维权示范岗”,开设“残疾人涉法案件援助”窗口,指定专人负责接待咨询和投诉残疾人有关涉法问题。
  “说起来,也是一种朴素的情感罢了,我总认为,身体残疾的人是非常不幸的,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虽然我们不能改变他们身体残疾的状况,但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我们可以为他们仗义执言。”林文星说。
  去年7月,为民法律服务所向一位被他人侵占了宅基地、又被打伤的残疾人伸出了援助之手。
  蓬街镇的史某下肢残疾,因宅基地被村民陈某侵占,两家发生了激烈的争吵。陈某还动手打了史某,造成史头部、腰部多处受伤,共花去医疗费7130元。
  为民法律服务所了解情况后,准备调解解决这次纠纷。但陈某不但拒绝赔偿医药费,连霸占的宅基地也不愿归还。
  于是,林文星免费为史某代理,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法院判决陈某归还侵占的宅基地,赔偿史某医药费、补偿费、误工费15000元。
  林文星说,几年来,从工伤致残、医疗事故致残、交通事故致残、伤害致残、“涉残”婚姻家庭等方面,为民法律服务所时刻向残疾人伸着援助之手。

  关爱——从精神上物质上帮助他们
  林文星给记者讲述了因缺乏关爱而差点失去幸福家庭的一名残疾人的故事。
  今年3月,法律服务所接到了一个离婚案件。6年前,脑溢血使林某双目失明,两耳也逐渐失聪。由于病情折磨,也没有更多人对他进行疏导、关心,几年来,他脾气变得十分暴躁。
       由于全家靠其妻做点买卖维持,妻子有时回家就会晚一些,但林某对此不理解,也不领情,还常常动手打妻子,怀疑妻子有外遇,时常恶语相加,导致妻子提出离婚,并返回娘家长时间不回来。对此,林某情绪十分激动,准备“破罐子破摔”。
  服务所的人在受理案件后,主动上门安慰林某,并与村委会联系一起做思想工作稳定林某的情绪。服务所的工作人员一方面多次到他岳母家,找他妻子做工作,一方面做林某的工作,让他向妻子道歉,并写下保证书,保证今后好好过日子。
  最后,在法律服务所多名工作人员的关心和劝说下,林某的妻子终于答应回家,并和林某和好如初。
  同样,在代理涉及到残疾人离婚财产分配时,为民法律服务所对残疾人总有特别的关爱,他们总是充分考虑残疾人的生产、生活需要,尽量给残疾人多分割一些实用的财产,不承担或少承担债务。
  2005年5月,为民法律服务所为患有“二级精神分裂症”的曹某代理离婚纠纷。曹某是家庭妇女,无经济来源,老公陈某某系退休职工,有固定收入。考虑到被代理人是残疾人,在无法调解和好的情况下,法律服务所力求在物质上对她进行多一点的帮助。
  经过多次做陈某某的工作,最后,他表示愿意在承担对曹某监护责任的前提下离婚,一套住房归曹某所有,同时,陈某某每月给曹某扶养费200元,并承担了600元债务。
  就是这样,林文星视残疾人为亲人,为民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人员也在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尽力奔走着。